危险货物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07-06-18
实施机关或组织:金华市交通局
责任部门:金华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地址:金华市双溪西路589号
联系电话:0579-82386577
许可申请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相关人员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20 个工作日
有无 收 费:无
年 审: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 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②年龄不超过60 周岁;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2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