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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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或组织:金华市交通局

责任部门:金华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地址:金华市双溪西路589号 

联系电话:0579-82386577

许可申请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相关人员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20 个工作日

有无 收 费:无

       审: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 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②年龄不超过60 周岁;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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