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规行约》

发布时间:2007-05-23 发布机构:402881840ee163cb010ee215ae4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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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出租汽车协会的《关于要求实施<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规行约>的报告》在113经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同意,准备自200711日起实施。

 

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第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一个窗口行业。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还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声誉和社会风气的改善。为树立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不分经济性质,均应遵守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由浙江省城市出租汽车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有权对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经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还可以建立按《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第五条  全省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坚决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指示。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六条  由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是窗口行业,因此在经营思想上必须坚持乘客至上的服务宗旨,坚持社会效益为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决反对为谋取私利而不择手段地损害国家利益和乘客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行业协会是行业利益的代表者,有责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广大出租汽车司机们的愿望和要求,同时传达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意见和指示。因此,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条例如有异议,应首先向行业协会反映,可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请示,以求得到妥善解决。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非法极端行为。

    第八条  本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奉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安全第一,乘客至上,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二)履行本行业职业道德: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2、安全行车,优质服务;3、遵纪守法,服从管理;4、诚实守信,照章收费;5、钻研科技,熟悉业务;6、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三)严格遵守本行业服务纪律:1、不拒载;2、不违章收费;3、不借故绕道行驶;4、不将乘客遗留物品归己;5、不收取乘客小费;6、不刁难、粗暴对待乘客。

(四)坚决执行本行业服务规范:

1、上岗服务必须着装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2、做好例行g: 0pt">3、上客问路,不得拒载。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扬手即停。诚实守信,约时不误;

4、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弄虚作假蒙骗乘客。照章收费,找清零钱,不得索取小费;

5、帮助乘客选择合理路线,因故绕道须征求乘客意见;

6、开展微笑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坚持讲普通话,使用规范用语,礼貌称谓;

7、照顾老、弱、病、残、孕、幼以及有特殊需求的乘客。为乘客排忧解难,急人所急。发扬行业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

8、接待外宾严格遵守涉外纪律,维护国家声誉。

第三章    

    第九条  同行之间应不分隶属??相尊重。同行兄弟真诚团结,友好协作共同发展。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第十条  公平竞争,以优取胜。不欺行霸市,不垄断营业站点,不以非法手段抢夺同行业务。

第十一条  同行之间在竞争中发生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不正当行为,给其他方或整个行业经营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同行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互相学习,互相支援,共同提高,反对本位主义。

第四章  企业自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布各项管理与服务职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及时向驾驶员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政策,及时听取驾驶员??真对待,依法妥善处理;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自愿申请的,企业应当为其办理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各项治安和安全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和车辆的服务档案,定期分析营运情况、奖优罚劣。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OO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未尽事宜,经浙江省城市出租汽车协会理事会讨论后可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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